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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来源: | 作者:陈欣雨 | 发布时间: 2023-07-11 | 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条例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怎么处理?

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3.党内处分如何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违反纪律的表现

 

一.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组织、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2.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4.违反出境规定行为(略)

 

三.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1.以权谋私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3.违反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7.权色交易等行为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四.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3.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五.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工作不力的行为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2.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在上级单位检查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3.失泄密的行为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查等方面资料。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略)

 

六.对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1.生活奢靡的行为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