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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构建和谐社会砥砺前行
来源:世界经济合作网 | 作者:李笑天 | 发布时间: 2024-02-01 | 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3日21时许,因武某某进错包厢一事与汪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吴某等8人在东海县安峰镇金碧辉煌KTV二楼888包厢内,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与汪某某等人发生互殴,后经鉴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动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构建和谐社会砥砺前行

从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的聚众斗殴事件,却让涉案8人承担刑事责任并累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的实刑所引发的思考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3日21时许,因武某某进错包厢一事与汪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吴某等8人在东海县安峰镇金碧辉煌KTV二楼888包厢内,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与汪某某等人发生互殴,后经鉴定汪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判决:当事人报警后,东海县公安机关将涉案八人刑拘并执行逮捕,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武某某一方涉案八人累计十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实刑],该案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争议焦点:


第一、涉案参与人是否都应当被刑事追诉?


第二、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参与人员,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聚众斗殴行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一审法院却对涉案8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累计总刑期长达11年6个月,量刑是否合理?


该判决是否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认为,第一、一审判决不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与人,对全部涉案被告人均进行刑事追诉并判处有期徒刑不符合立法本意。


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律规定来看,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仅仅是指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就是说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不依法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与人的情况下,将所有涉案到场的疑似被告人一律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完全违背了该罪名的立法本意、同时也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二、将首要分子和一般参加者均判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一般参加者既不存在纠集他人打架斗殴的行为,也不存在积极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其在涉案行为中、没有致伤他人、应当不起诉或做出无罪判决。即便合议庭牵强地认为其构成犯罪,也应当充分衡量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考虑到其并未为斗殴行为出谋划策,也未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更没有致伤他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但是,一审判决在没有区分各被告人实际涉案行为的情况下,一言以蔽之的对所有被告人均判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主动纠集斗殴的第一被告人武某某和一般参加者、给予基本无差别的量刑,显然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本案的全部斗殴行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一审法院却对涉案八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打击面过广、且量刑过重。


本案中,大部分参加者并未殴打汪某某,且当晚全部斗殴行为只造成汪某某一人轻微伤,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现在一审法院却对涉案所有参与人和疑似参与人全部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完全违背了立法本意。


我们不妨深层次思考一下、一个轻微伤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和解调解结案,最多治安处罚,现在上升为刑事案件,已经是升格处理,结合周边市县的相关判例,相同情况都是免于处罚或六个月缓刑,对涉案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判处六个月左右的刑罚已经是从重处罚了,而本案一审法院却将全部涉案参与人均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导致一个轻微伤后果却要八人去承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责任,量刑太重、该判决更导致了八个家庭、祖孙三代近两百人去背负该罪名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更是把这两百人推到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想是我们所有法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更是立法者不希望发生的,出现了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说、这样的判决扩大了刑法打击面,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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