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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天道法律智库沙龙暨邱某良案例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3-01-20 | 1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丹青报道)由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主办的第22期天道法律智库沙龙暨邱某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例研讨会于202318日下午在北京举行。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专家张铁林,中国行为法学会王非,廉政法治修班讲习教授吕济财,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蒋长华、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吴远辉、北京理工大学财富管理研究院法律专家李志勇,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政法大学司法审判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华等10名专家,还有中央纪委退休干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教授,高级法务咨询师朱以山等场外专家参加了研讨。研讨会由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主任、西北大学客座教授李笑天主持。与会专家对本案申诉材料、一审判决书(2019)粤1625刑初197号,二审裁定书(2020)粤16刑终4号、案件事实、证据和补充证据材料进行了研读,对本案引发的原因、案件定性、申诉人维权的合理性、合法性、适用法律等进行了学术性案例研讨。

涉案引发群众上访事件是广东省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水库电站用水被用于商业目的产生的纠纷。201643日,东源县砟下岗电站自来水厂与大往电站原投资人黄润琼签订了大往村电站转让意向书,把大往电站设施作价864万元转让给东源县砟下岗电站自来水厂,用于商业开发,与大往村集体用水权益发生冲突,导致大往村村民生活、生产用水主流被切断,引发村民多次上访、阻止施工等事件发生。本案申诉人邱振良系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副处级退休干部,这场水源纠纷发生在他的老家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他参与了村民水源维权的行动,被作为“聚众扰乱社会安全罪”判刑入狱13个月。本案例专家发言观点通过媒体传播,具有以案说法、案例普法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在此,汇总与会专家意见,感兴趣的读者也可以参与留言讨论。

(一)此案定性偏差。邱振良是村民上访维权行为的一般参与人,而不是一

个积极参与者、策划者、指挥者,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形成犯罪的严重后果,不应该依据刑法处罚,此案应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辩护。(二)有些办案人员抱着“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出于社会维稳的需要,对申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不符合刑法第290条的构罪事实与后果,不应该被追刑责。即便个别上访村民有拉横幅和现场阻止施工行为,多为村民自发行为,并不是邱振良煽动、指挥导致的,充其量属于轻微违法的治安事件,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三)侦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侦查人员在收集证言时,如果在向没有文化的村民(比如丘海金)取证时,没有当面宣读证言内容,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就让证人签字画押,并且取得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对质,法庭应当作为瑕疵证据予以排除。本案证明申诉人构罪的主要证据与后来村组长、村民代表获取的证人证言不一致,说明检察官审核和法官庭审呈堂证供的证人证言证据并不能准确地、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在客观证据缺失,而且据以定罪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的情况下,不应该认定邱振良构罪。(四)一审庭审中对有瑕疵的证据不应该采信。公诉人没有提供证明申诉人构罪的客观证据,一些证人证言的内容来自村民传言,属于可信度很低的间接证据,并且在法庭审理时对存疑证据没有排除。20171128日在大往村发生村民阻止施工事件,当时申诉人在珠海封闭学习,根本不知道老家发生这个事件,这次阻工导致的施工挖掘机损失2万多元,居然也作为对申诉人定罪的证据之一,明显违背了证据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和《最高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五)二审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剥夺了上诉人的合理诉求。此案暴露了我国现有的二级审限的缺陷,对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二审应该查明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由于在二审程序走过程,导致司法程序空转,无法通过控、辩、审三方权利制衡达到司法的实体正义,导致一错再错。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现场连线发表意见:涉案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应该做无罪申辩。地方政府利用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些“口袋罪”达到维稳目的,实际上是懒政怠政行为,剥夺了弱势群体表达正当诉求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教授语音留言:类似这种信访引发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不单纯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可能还有政治因素就是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控需要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被放在其次。因此,案件申诉人要慎重考虑及时止损,翻案很难,成本很高。

 参与研讨的专家认为,类似的错案症结在于办案人员出于政府和司法人员的稳控思维,错案纠正很难,需要专家论证、领导批示、政法系统协调、媒体监督、当事人申诉、举报等多措并举,错案才可能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