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前
2014年至今,笔者来到北京工作已经十一个年头,十一年来,尽管笔者取得了绝大多数维权案件的胜利,成功率高达百分之七十,比其他法律人士的成功率都要高,笔者被法律界和维权界的同行称为中国反腐败奇侠、法界侠客等,尽管如此这般努力,仍然有不理智的当事人,有一些中山狼,居然恶意举报起诉笔者诈骗他,导致有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借机对笔者进行半年多的调查。更有多个对方当事人对笔者毫不留情。【详细】
2025-09-26
2025-09-26
2025-09-26
2025-09-25
2025-09-21
近年来举报起诉朱以山的几个人简介
——所有的举报起诉朱以山没有一个达到目的
2014年至今,笔者来到北京工作已经十一个年头,十一年来,尽管笔者取得了绝大多数维权案件的胜利,成功率高达百分之七十,比其他法律人士的成功率都要高,笔者被法律界和维权界的同行称为中国反腐败奇侠、法界侠客等,尽管如此这般努力,仍然有不理智的当事人,有一些中山狼,居然恶意举报起诉笔者诈骗他,导致有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借机对笔者进行半年多的调查。更有多个对方当事人对笔者毫不留情。
笔者先后被黑龙江伊春的秦余长、山东济南的荣兰祥、河南南阳的陈刚、四川攀枝花的陈建昌、四川大足的邹心云、广西桂林的唐跃庭举报起诉,其中荣兰祥、陈刚系对方的当事人。
黑龙江的秦余长、山东的荣兰祥、河南的陈刚、四川的陈建昌等人将笔者举报到当地和北京的公安机关,全部不予立案,唐跃庭和邹心云在赔了一笔诉讼费之后被迫撤诉。
笔者没有一次失败,不但如此,陈刚很快丧失了生命,荣兰祥的代理律师曹某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唐跃庭撤诉之后,接着被判处有期徒刑。
现在,笔者每天有干不完的活,接不完的电话,回不完的微信和电子邮件,以至于笔者不得不将微信的视频和语音聊天提醒功能全部关闭。至今,仍然有很多人得不到笔者的及时回复,笔者在这里向信任我的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歉意。
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是可怜虫,提供帮助的法律人不是任人宰割和驱使的奴隶,当事人能够做的,当事人应该尽力而为,我们需要最起码的尊重,违法的事情我们不干,不合法的事情我们也不干。对于不相信不理解我们的人,我们还是远离为好。因为有更多的冤假错案等着我们去分析,去揭露。还有更多有意义的事情需要我们去做。
当然,有的人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误解,还是可以原谅的。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以山,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一区41号楼2号北门二楼,现为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投资人、主任,北戴河新区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电话:010—85764636,18701070848,18515494818.
被答辩人:邹心云,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团结镇街道和平路200号附236号,身份证号513029195204042594,电话:13778363182.
邹心云起诉陈小波和答辩人,现在答辩如下:
第一, 没有签订协议的转款只是差旅费。
2020年11月6日我们才签订协议,2020年10月31日
的转款是我们前去四川的差旅费。
第二, 被答辩人是按照我们工作进展的步骤打款的。
被答辩人都是改制企业的职工,对大家集资起来的维权费用很是珍惜,并没有一次性打来全部款项,而是按照我们的工作进展以后,才给打款,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对此予以承认。共计打款6万元,只够一至三步的先期费用。
第三,我们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
2020年11月6日,四川省达州市中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在找了律师维权无果,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四川省达州市中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唐大庚、杨通才、郑存勇、金维福、邹心云等五人,与答辩人和陈小波签订了《四川省达州市中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职工维权方案及其步骤(代协议书)》。
因为答辩人当时系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315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还经营北戴河新区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并且担任民意网等多个平台的编辑,答辩人主要负责舆论文章的写作和函调等工作。
我们之间的协议约定:
“具体收费标准:
一至三步的先期费用六万元,差旅费另计,每次每人三千元。
第四步先期费用六万元,差旅费另计,每次每人三千元。
到达达州之后,甲方负责乙方的食宿行费用。
第五步根据前四步的进展情况而定,由甲方直接和主办单位接谈,费用另计。
成功之后,甲方按照获得价值的总额给乙方百分之十奖励,其基数以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在成功之后,执行到位一个月之内支付乙方。”
他们委托我们的案件不但涉及政府的企业改制问题,而且时间久远,比较复杂。
维权开始之后,我们按照协议约定撰写了《四川达州建市以来最大国家赔偿案至今未果——当地政府一纸文件就将几百万个人股份无条件吞并(调查暨征求意见稿)》一文,长达6000多字,13页,并征得维权代表同意,专程送达州市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大竹县公安局、达州市中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反映情况和调查。
全面完成了协议约定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内容。
第四, 被答辩人等甲方已经违反了协议规定。
协议规定:
“7、双方都不得中途停止,如果中途停止,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返还费用,并承担造成的合理损失。
8、甲方如果不让继续发表舆论监督材料和公开举报材料,视为维权成功。”
我们写好的文章函调期间,可能是有关部门给职工代表施加了压力,包括被答辩人邹心云在内的职工代表不同意发表已经经过函调的文章。也许是因为他们害怕,或者是被有关部门收买了。调查结束以后,因为没有他们同意发表的明确表示,我们无法公开发表,我们有理由和权力认定甲方已经维权成功,或者至少已经有了进展。
第五, 答辩人从来没有冒充律师,也从来没有躲避被答辩人。
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朱以山”,搜索“民意网”等,答辩人从来没有过一次自称自己是律师。
答辩人的手机号和固定电话号、微信号、电子信箱都是公开的,不存在联系不上答辩人。
第六, 被答辩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五个人和我们签订的协议,只有一个人邹心云起诉我们,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充分说明,我们的服务,除了邹心云外的全部职工代表是满意的,是认可的,被答辩人起诉是一种无理缠诉的行为。
近年来,答辩人具备帮助他人维权的能力和资格,答辩人成功地帮助过多人维权,完全是信守承诺,没有因为不依法履行协议败诉过一次,没有因为他人投诉和举报受到过任何惩罚,反而是获得了华夏文化促进会法治教育与援助委员会的嘉奖。
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朱以山(签名)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1、朱以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本答辩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