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根据《国家信访局〈概况要素及录入规则〉〈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重复信访事项概念及认定规则〉等八项业务规则》(国信发〔2019〕4号)规定,涉法涉诉事项是指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认定规则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认定,具体分为四种情形:
(一)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
1.已经、正在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结论的事项,或者立案受理讼争事项后,尚未得出处理结论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决定不服的。②要求执行生效裁判的。③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法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或者向法庭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解决的。④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诉讼案件,或者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
2.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普通侵占案。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④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⑤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尽管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或者属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但信访人仍就原来争议的内容继续向行政机关反映的,不得认定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①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10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信访人上诉后仍维持原不予受理裁定的。②行政诉讼中,法院因具体行政行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③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④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仅涉及信访事项的个别形式问题或者法律关系,如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事由不当等,并未作出整体性实体处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纠纷悬而未决的。⑤属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但当事人因缺乏相关证据、法定要件难以立案受理,或者由于事态紧急不具备启动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条件,需要尽快处理的。
(二)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
1.已经、正在通过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等法律程序受理条件,人民检察院已经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或者仍在法定程序中,尚未作出结论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主要包括,对自行侦查的案件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决定;按照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做出立案决定;审查起诉决定。②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③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2.应当通过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按照法定规定,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等法定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争议事项,主要包括:①要求追究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②反映检察机关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未查处、未答复的。③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④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⑤对人民检察院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⑥要求检察机关实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⑦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处理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⑧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反映审判人员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⑨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
①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的。②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③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要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④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的。⑤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⑥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⑦对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⑧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行为,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决定的。
(四)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
①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③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来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来源:开封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