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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维权无果 营商环境堪忧 ——齐齐哈尔民营企业家邱玉良实名举报受关注
来源:天道法律网 | 作者:(天道啄木鸟 李丹青) | 发布时间: 2025-06-23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法律群看到网站发布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民营企业家邱玉良的实名《举报信》,网站标题为“土地闲置八年未解,民营企业家维权困境丞待关注——齐齐哈尔民营企业家邱玉良实名举报当地自然资源局和法院”,笔者对民营企业家邱玉良的遭遇深表同情,不由得引发对当下东北乃至全国营商环境改善重大问题的思考。


   

八年维权无果 营商环境堪忧

——齐齐哈尔民营企业家邱玉良实名举报受关注

                    天道啄木鸟 李丹青)

从法律群看到网站发布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民营企业家邱玉良的实名《举报信》,网站标题为“土地闲置八年未解,民营企业家维权困境丞待关注——齐齐哈尔民营企业家邱玉良实名举报当地自然资源局和法院”,笔者对民营企业家邱玉良的遭遇深表同情,不由得引发对当下东北乃至全国营商环境改善重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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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企业家邱玉良的困境

邱玉良是齐齐哈尔市1988年第一批13位民营企业家之一,一直在齐齐哈尔市打拼,从事实体企业运营,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是当地颇受尊重的资深民营企业家2009年,他受建华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邀请,在建华区投资建设了齐齐哈尔曙光新型墙体材料厂、建华区来鑫木器厂、建华区良玉工程机械经销处三个企业。他之所以实名举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乱作为,是因为他的企业经过政府协调置换的土地,已经闲置长达八年不能经营;公司停业,临时建筑被拆除;他按照政府新的土地规划用途申请建设,又被无限期拖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期间,邱玉良走过行政协调、信访、向主管部门领导当面汇报等程序,维权八年无果,涉及城建执法、发改委、规划、工业与信息化管理局、土地管理、营商环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推诿、拖延,他还到北京请求法律专家研讨。诸多途径走过,他反映的问题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帮助解决。所以,他走投无路,才在网络媒体公开举报。

根据邱玉良的举报信内容,2017年齐齐哈尔市规划局将一个加油加气站的建设项目规划在的企业用地上。这块地是2013年因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建设卜奎收费站及其绥满高速互通工程,他当时正在经营的企业土地被占用,不得不通过建华区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曙光村等多方协商,置换成今天这块闲置的荒地。该地块距离一个高速公路下路口不远,但是土地状况很差,是4个大荒坑,属于建华区曙光村的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方和租用方在置换合同中约定:租用方可以回填大坑,使用期限为25年。邱玉良用了两年时间,投资将4个荒坑填平。

在申报建设手续时,邱玉良被建华区工信局负责人告知:该地块已经于2017年被市规划局规划为加油加气站。邱玉良根据已经批准的规划,提出申请建设加油加气站。自然资源局以“土地必须进行招拍挂”为由,拒绝批准他的申请。为此,他多年来到多个部门申诉未果。2024 1023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给邱玉良下达《土地招拍挂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他在法定时间内202543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和12分证据。但是该法院接受案件材料后,远远超过登记立案的时间规定,既不给他出案件受理回执,也不下达裁定。在超过一个半月后,他根据《行政诉讼法》52条规定于今年521日向上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陈述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不予立案,也不下裁定的事实经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结果,又是一个月过去了,再次遭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同样不予立案的拖延对待。他621日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和法院不作为。

二、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变得简单便捷

邱玉良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被法院受理。为何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如此艰难?其实,熟悉诉讼程序的法律人和具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都知道,现在诉讼立案是登记制,包括行政诉讼立案程序都比较简单,原则上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法院均应该受理:1)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条件,邱玉良的行政诉讼完全可以受理。随着大众法治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然而,许多起诉人因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能立案,引发了媒体和社会层面对审判机关“起诉难”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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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制”变革为“立案登记制”是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立案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立案登记制”取代了原“立案审查制”,这次改变的目的地就是为了降低立案门槛,依法保证公民与法人的诉权。“立案登记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起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初步调查后,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案由和诉求均以立案,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和接受诉状,给与受案回执即可。起诉书经立案受理窗口法官简单阅读,初步判断符合立案条件,即可予以登记立案。如果起诉书格式不符合要求,可以在立案受理部门法官和法援律师指导下由提交人修改,修改后可以重新提交诉状。法院不能拒收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材料。如果本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受理后,应该给书面立案回执;如果经法官审核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改变管辖,告知起诉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5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本人亲自来人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必要材料。8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9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10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不过,公民和法人对政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和解决‌:第一是‌行政复议‌:企业法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通常较为快捷和经济。企业法人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企业法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者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企业法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知邱玉良去走行政复议程序,而邱玉良在60天内不去申请行政复议,则视为法人主体自主放弃复议权;如果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知邱玉良去铁路法院起诉,则属于程序指导错误,应该予以纠正。按照正常程序,此案的行政诉讼应该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出于对地区级齐齐哈尔人民政府的回避,由省高法指定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然,省高法出于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考量,也可以指定由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无论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都不能保持沉默,也不能无故拖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对诉讼主体给与明确答复,要么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要么裁定驳回,不能置之不理。‌

四、再次叩问“投资不过山海关”的魔咒

邱玉良的维权经历在齐齐哈尔市,甚至在整个东北地区都具有典型性,是又一起“投资不过山海关”的鲜活案例,也是新闻媒体观察东北营商环境“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典型样本。八年来,年逾八十的民营企业家邱玉良克服市场一切困难,勤奋经营,力图为地方经济多做贡献,可是,如今他的企业却不幸陷入濒临倒闭的边缘,巨额投资血本无归。他不得不恳求网络媒体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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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禁在想,齐齐哈尔乃至东北地区还有多少个“邱玉良”式的民营企业家在呐喊,在挣扎?还有多少个“邱玉良”式的民营企业家在日夜忍受着求告无门的精神折磨?多年来在地方政府招商政策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承诺下,多少民营企业遭遇了不公正对待而维权无门?在2015年全国法院系统普遍推行“登记立案制”长达十年后的今天,在全国人大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于今年520日实施的今天,在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强调保护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今天,还有多少个类似的基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作为、懒政、乱作为?在一个71岁高龄的老年企业家依然热爱故土、忘记享乐、二次创业如今已经79岁,却遭遇八年困局的当下,“邱玉良”们的人生还有多少个8年大好时光可以挥霍、浪费?对比之下,那些每天坐在舒适的办公室里、拿着纳税人的工资、享受着冬暖夏凉、衣食无忧优越环境的公职人员,这是何等的天壤之别?

笔者衷心希望以上问号能够尽快有满意的答案,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曝光,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能够改进工作作风,躬下身子,积极履责,为民营企业家解决“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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