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栾淑贤举报当地法院领导错判的违法行为
2025-06-10 来源:跟踪报道
检举控告信:

举报人:栾淑贤(丁立江的妻子、代理人)女、1967年5月13日生,身份证号:22020419670513002X、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华山小区4号楼单元304号,电话,13159660287. 栾淑贤实名举报吉林市船营区法院法官李杨、院长张博轩、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张博轩、郝奇、李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钰、杜小雨、杨敏等人在审理丁立江与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关键点是: 一、错误采信证据、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1、李杨法官对原告提交的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案第365572号,足以证明丁立江车祸前“头部完全正常”、没有脑瘤的证据未采信,却采信有争议的吉博信司法鉴定意见,错误认定丁立江有先天性脑瘤。即吉林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案第365572号、2006年10月10日CT检查结果丁立江车祸前“头部完全正常”的报告单(证据1)未采信。在已经证明丁立江脑部病情不是先天性的的情况下,错误采信的吉博信司法鉴定意见定性丁立江先天性良性肿瘤的意见,李杨法官故意而为之。

2、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第01560324号病例复印件中,出院记录中没有对头部病情的记载,只字未提。即没有病情告知书,也没有患者及家属拒绝或者放弃治疗的签字书,足以证明医生于跃龙没有尽到及时告知的责任与义务,故意隐瞒。李杨法官却强行采信吉博信捏造的2017年10月29日病历内容,《未详尽告知》的鉴定意见,认定事实错误、故意而为之,(证据图2、3)

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之规定;却错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据4)依据本判决书认定事实证据的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案,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及时尽到告知责任延误治疗,造成手术后严重后遗症多项残疾,应承担全部责任与后果。

三、由于法院判决中错误认定为先天性疾病,使我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追究医院和医生未及时告知导致于跃龙手术致残-的行政、刑事责任,使之一直逍遥法外,给我一家人造成的种种伤害至今得不到赔偿,造成的一切问题得不到解决。 此后,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张博轩不仅据不兑现2024年3月1日承诺,案外化解120万元的承诺,还在2024年8月23日非法强制启动信访终结程序,没有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的那条那款,

非法强制启动,乃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有错不纠、有法不依,张博轩院长严重失职、渎职,乱用职权。(证据图5、6、7故(2019)吉0204民初2069号判决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判,枉法裁判;(2019)吉02民终2654号张博轩庭长(现任院长)当庭已审清医生没有告知书,没有履行及时告知责任的事实,却维持一审错判,渎职、失职、乱用职权。
综上所述:恳请中央政法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督办相关法院纠错、改判、解决问题。
举报人:栾淑贤 2025年6月1日








声明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主管机关和涉案各方人士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调查文章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和接受社会监督。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涉及的所有细节、情节和文字、图片、语音等,未能一一核实,对于其真伪文章作者与发布、转载者不做结论。
本文文字、图片的内容基本全部引用自投诉者提供材料,仅代表其观点,与发布者无关,不代表发布者立场。
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作者全部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和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发布者不
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主管部门和广大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涉及的任何法律责任与发布者无关。
来源:法制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