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合作网

World Economic Co-operation Network

010-83065260
最新文章
举报信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世界经济合作网 | 发布时间: 2025-12-15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举报人金华市裕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AG32U,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A701室(自主申报)。现实名举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3民初14223号案件承办法官雷金菊、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4)湘 0103执478号案件执行承办法官周卫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民终9140号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盛知霜、审判员罗艳华、审判员鲁璇。

   举报信

 

举报人金华市裕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AG32U,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A701室(自主申报)。现实名举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3民初14223号案件承办法官雷金菊、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4)湘 0103执478号案件执行承办法官周卫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民终9140号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盛知霜、审判员罗艳华、审判员鲁璇。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裕乾公司与湖南妈妈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妈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03民初14223号民事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湘01民终10453号民事判决,判令妈妈茶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97771.4元及备货损失152262元以及相关诉讼费。判决生效后,举报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湘 0103执478号,因妈妈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后举报人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景永乐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举报人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1民终9140号判决书。在上述诉前保全和执行程序中,雷金菊法官和周卫红法官盛知霜法官、罗艳华法官、鲁璇法官有如下违法行为。

一、法官雷金菊的违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法官雷金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胡婧以支付股权转让款代替实缴出资明显不合法、且被告公司举证不能,雷金菊无视庭审规则将被告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方,雷金菊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无视举报人诉求,偏听偏信,无视争议关键证据。仅凭胡婧“只是股东实际未参加公司运营”为由,解除财产保全,致使胡婧后续解除保全后将财产成功转移,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天心区法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告胡婧领取工资的银行流水,证实参与运营,亦证实法官雷金菊是违法裁决,枉法裁判。

2、雷金菊法官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超出诉讼请求裁判。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库存货物可回收,雷金菊法官主动创设库存的印刷商品为可回收品这一概念,肆意超出诉讼请求裁判,主动为被告减免25万元责任,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法官周卫红的违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法官周卫红违法阻碍该案件最关键证据的调查,剥夺举报人的申诉辩论权,严重程序违法。

举报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多次向承办法官周卫红提交线索,要求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用于转移财产的几个账户流水信息,其中对涉嫌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关键账户杭州蓝辰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的银行流水调查,上述证据为本案执行的关键证据。但是执行法官周卫红以两者属于代运营关系为由驳回,在举报人提供充分线索证明被执行人与杭州蓝辰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并非代运营关系,从始至终都是被执行人的原班人马负责运营工作时,法官周卫红视而不见,都未传唤被执行人进行核实,未进行基本审查,便直接驳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官周卫红严重偏袒被执行人,涉嫌严重程序违法。

2.法官周卫红以各种理由不予向举报人开具调查令、推诿执行、系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执行不作为

法官周卫红收到中院出具的裁定书、新证据及调查令申请后,不理举报人多次催促,拖延40天才回复,并以不同理由拒绝。称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应由公安部门决定是否调取流水为由再次予以驳回举报人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举报人已有初步证据证明妈妈茶公司存在指示他人向蓝辰公司转账、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出具调查令是法院履行其调查职责的必要且核心的手段,法官周卫红拒绝开具调查令于法无据。其次民事执行与拒执罪侦查是两个独立程序,目的不同,可同时进行,法官周卫红以“该案因涉嫌拒执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拒绝开具“蓝辰公司”的调查令,实质是将其应尽的执行职责错误地推诿给公安机关,属于执行不作为。

3.法官周卫红多次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举报人的调查令申请,维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属于恶意滥用司法职权,阻挠办案

举报人曾向法院申请开具调取“蓝辰公司”银行流水的调查令,法院曾以不具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蓝辰公司为由驳回申请,后举报人提出复议,经长沙中院审查,作出(2025)湘01执复13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天心区法院(2024)湘0103执异555号执行裁定书。后续法官周卫红又以不同的理由拒绝开具调查令,属于恶意滥用司法职权,这是明显的站队被执行人,一味偏袒被执行人的行为,使被执行人获得即得利益



三、法官盛知霜、罗艳华、鲁璇的违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 法官盛知霜、罗艳华、鲁璇不予认定举报人提供的能够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无视庭审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举报人在诉讼及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并附法律依据,足以证明景永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举报人提供了四组证据完整覆盖了主体关联性、债权同一性和主观恶意性等关键环节,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三位法官仅笼统认定证据不充分,并未实质审查并说明不予采信的具体理由,严重违反庭审及裁判规则和法律规定。

2.法官盛知霜、罗艳华、鲁璇作出的判决主文说理部分与法律规定严重冲突,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举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加景永乐为被执行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民终844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将景氏公司追加为(2024)湘0103执478号案件被执行人已经能说明这一点,景永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报人的追加请求完全合理合法。目前立法并没有明确追加次数的限制,三位法官以“禁止连续追加”来对抗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意欲何为,完全是胡乱认定,系严重藐视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3.严重违反最高院强调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废债”法治精神,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废债”的背景下,三位法官作出的判决无疑是间接助长债务人通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防火墙”隔离终极责任人的责任,导致债权人穷尽手段仍无法实现债权,变相助长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恶意逃债的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与市场交易安全,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法官盛知霜拒绝对举报人判后答疑,拒绝沟通,阻扰举报人行使正当权利,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具有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件释法的义务,申请人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及司法实践的规定申请判后答疑完全合理合法。法官盛知霜不仅直接拒绝,以举报人有可以申请再审这一救济途径为由拒绝答疑,阻扰举报人行使正当权利,甚至扬言“裁判做出来总有一方觉得不公平”,说“我们工作也不容易”“你其他案子也是维持原判吧”“也是为了节约你们的时间”“我们只是司法民工”,试问,上述哪一条理由能剥夺举报人判后答疑的权利?如果该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为何不能就裁判关键点向举报人阐明,没有枉法裁判,为何盛知霜法官会顾左右而言他,其中的缘由可想而知。 

 

 


鉴于此,举报人恳请中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等有关领导,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查实并且对法官雷金菊、周卫红及长沙市中院法官法官盛知霜、罗艳华、鲁璇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湖南省“司法文明指数”常年位居全国倒数第二,湖南省司法黑名在外,就是由于有雷金菊、周卫红、法官盛知霜、罗艳华、鲁璇等司法败类存在,各级领导应当对他们予以严惩,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我们不禁要问:面对如此显而易见的履职瑕疵,上级监督部门何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何在? 

材料证据提供者(举报人):严勇智 

2025年121日